上海市民政局关于福利彩票公益金资助项目实施公益招投标的意见

2010年04月01日 12:53

来源:上海市民政局 选稿:奚亮

  各区、县民政局及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福利彩票公益金(以下简称公益金)资助慈善公益项目(以下简称资助项目)的评审和管理,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财政部、民政部《社会福利基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社字[1998]124号)和财政部《彩票公益金管理办法》(财综[2007]83号)的有关规定,现对公益金实施公益招投标,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本意见所称的公益招投标,是指市民政局将公益金资助项目的评审工作委托给第三方公益性组织(以下简称受托组织),由其面向社会公开招标、投标,并将评审结果报市民政局,由市民政局实施审批的活动总称。公益招投标是市民政局对公益金资助项目评审方法的改革探索。

  实施公益招投标的基本原则:坚持以社会需要为导向,让人民群众更多地得益;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创新项目评审的运作机制;坚持面向社会,面向基层,不断扩大公益金的资助面。

  实施公益招投标的基本方针:资助项目更加注重投入基层社区;通过项目资助,更加注重培育、扶持慈善公益性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专业性社会工作组织的发展;更加注重吸引社会资金的共同参与;更加注重宣传和引导社会关心、参加与福利彩票有关的各项活动。

  二、资金筹措

  市民政局每年制订公益招投标的方案,方案包括当年拟提取公益金的具体比率、拟委托的组织、拟资助的项目或资助的范围、具体的实施方法等内容,经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公益金用于公益招投标的金额比率应当逐年增长。

  三、资助项目范围

  (一)资助老年人、残疾人、孤儿、革命伤残人员和特殊困难群体,开展生活照料、精神慰藉等服务,以及资助其它有关扶弱济困的慈善公益项目;

  (二)资助社会福利机构的设施维修、改造等建设项目以及设备添置;

  (三)资助事关民生、公众关注的有利于弘扬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社区服务公益项目;

  (四)市政府规定资助的其它慈善公益项目。

  四、公告

  按照市政府批准的方案,市民政局和受托组织应当在开始接受申请前30日(指工作日,下同),向社会公布以下信息:

  (一)当年资助的资金规模;

  (二)可以申请实施的项目,以及按照资助方向可以申报项目的范围;

  (三)申请人的资质,申请的具体条件,以及申请时需要提供的相关材料;

  (四)受理的起始和停止时间,受理的地址或者网址;

  (五)其它需要公布的信息。

  五、申请

  依法登记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和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可以提出申请。

  申请人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按规定的方式将申请材料送达指定的受理地点。提交的申请材料应当真实。

  受托组织应当加强对公益招投标活动的宣传,为申请人提供热情周到的服务,并对申请材料的内容予以保密。

  申请人不得采用不正当手段妨碍或者排挤其他人的申请。

  六、项目评估

  受托组织应当组建专门的评估审议委员会。评估审议委员会应当由5位(单数)以上人员组成。除相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外,评估审议委员会组成人员中应当有本市的相关专家,以及本市的市民代表。

  评估审议委员会的成员名单以及评估审议的方法,应当在评估审议活动开始前5日向社会公开。

  受托组织应当在停止接受申请后60天内完成已经受理项目的评估审议工作。对申请材料不够具体或者不够清晰的,受托组织可以要求申请人补充材料或者作必要的说明。

  评估审议工作结束后,受托组织应当将评估审议结果向社会公示,公示日期不少于15日。对公示的评估审议结果有异议的,评估审议委员会或者受托组织应当重新评估审议。

  公示结束后,受托组织应当将经公示的评审结果书面报市民政局。

  七、审批

  市民政局根据受托组织的评审结果,在20日内完成资助项目的审批。市民政局批准的资助项目,应当给予书面批复或者与接受资助的组织签订行政合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民政局可以将评审结果退回受托组织重新评估审议:

  (一)资助项目不符合公益招投标宗旨的;

  (二)资助项目不符合公益金资助范围的;

  (三)评审程序不按照本意见规定的;

  对社会有关方面有投诉或者其它异议的资助项目,市民政局可以组织听证,直接做出处理决定。

  八、监督评估

  接受资助的组织如果遇到不可抗因素,不能继续履行项目实施责任,应当向受托组织报告,由受托组织酌情处置。接受资助组织不得擅自向他人转让项目。

  接受资助的组织应当按照市民政局批复或者行政合同的要求,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和项目实施结束后开展自我评估,并将评估结果书面报受托组织。

  受托组织可以在实施过程中对资助项目实施抽查评估。项目结束后,受托组织应当开展对资助项目的审计和绩效评估。受托组织应当汇总评估和审计结果,书面报市民政局。

  九、其他要求

  区县民政局的资助项目审批工作,可以参照本意见的规定执行。

  区县民政局的资助项目,可以委托市民政局的受托组织开展评估审议,但资助项目仍由区县民政局局长负责审批。

  资助项目由市民政局和区县民政局的两级公益金配套的,该资助项目可以由市民政局负责审批,也可以由市民政局指定区县民政局局长负责审批。

  二○○九年四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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